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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19: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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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罗普特(上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罗普特(上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有助于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质,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审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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