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楼作为公司经营办公使用,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