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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19: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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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 人调整为 268 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225.97 万股调整为 224.71 万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以 6.4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6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24.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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