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
范作用。《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出具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