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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67:孚能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日期:2021-11-06

688567:孚能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
【2021】010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公司于 2021年 4月与上海锐镁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镁”)签署相关协议,约定上海锐镁分期支付货款。2021 年 9 月,公司认为有关迹象表明上海锐镁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上海锐镁应收款项新增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7,152.53万元。公司对上海锐镁应收款项部分涉及由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解放”)代付的情况。根据公司前期披露信息,上海锐镁系公司 2019年第三大客户,但上海锐镁非终端用户,其自公司采购产品转售给终端用户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与一汽解放、上海锐镁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
同》《会议纪要》《三方协议》的交易背景及履行进展,区分一汽解放代付款项和上海锐镁直接支付款项的原因及确定依据,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截至目前公司与一汽解放、上海锐镁的业务往来情况;(2)公司与上海锐镁签订还款计划的背景、原因、每期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3)发现上海锐镁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时间,相关案件的简要情况;(4)截至目前上海锐镁的实际还款情况、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

    【回复】

    (一)公司与一汽解放注1、上海锐镁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会议纪要》《三方协议》的交易背景及履行进展,区分一汽解放代付款项和上海锐镁直接支付款项的原因及确定依据,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截至目前公司与一汽解放、上海锐镁的业务往来情况;

    1、公司与一汽解放、上海锐镁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会议纪要》《三方协议》的交易背景及履行进展

    (1)交易背景

    2019 年公司进行业务拓展,欲进入整车生产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一汽轿车”)供应商体系。但由于多方原因,公司未能直接成为一汽轿车供应商。而上海锐镁为一汽轿车 B30 车型的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集
成供应商注2。上海锐镁于 2019 年 4 月、2019 年 5 月与一汽轿车分别签订 B30 车
型合作框架协议及向一汽轿车销售汽车零部件产品的《零部件采购合同》。上海锐镁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三电”产品集成后统一销售给一汽轿车。在此背景下,公
注1 签订合同时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 14 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将名称
变更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的公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重组方案及重组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公司需将除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部分保留资产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和负债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

注2 根据一汽轿车 2019 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上海锐镁为一汽轿车 2019 年度第四大供应商。

司通过与上海锐镁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向其提供电池系统产品,从而间接实现向一汽轿车进行产品销售的目的。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通过上海锐镁完成首次为一汽轿车供货后,公司考虑到
电池产品最终用户为一汽轿车,立即着手与一汽轿车沟通,希望建立直接合作关系。随后,通过多方努力,公司与一汽轿车建立了良好的直接沟通渠道。

    由于公司与上海锐镁签订的《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上海锐镁在收到一汽轿车相应产品下线车辆货款的情况下再行支付货款给公司,该付款方式对公司而言效率较低且缺乏保障;同时一汽轿车也考虑到货款最终流向为孚能科技,同意为上海锐镁代付款项有助于提高孚能科技的供货效率。因此,公司为了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以及为了加强与一汽轿车的直接合作联系,公
司与上海锐镁、一汽轿车进行三方洽谈协商后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形成了《会
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达成了《三方协议》,该协议
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①一汽轿车代上海锐镁向公司付款,一汽轿车在《零部件采购合同》约定的应付上海锐镁的第 2,001 台至第 8,000 台的到期货款范围内,直接向公司付款。
    ②公司向上海锐镁提供的第1台至第2,000台电池货款自上海锐镁收到公司发票挂账后 6 个月内支付。

    (2)履约进展

    公司按照《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三方协议》的约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了 8,000 套电池的交付。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锐镁已支付 1,00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 2,000 套电池剩余款项;一汽解放(由一汽轿车更名)代付
了 6,000 套中的 5,173 套电池款。目前一汽解放尚未代付剩余 827 套电池款。但
公司已履行了《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三方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关履约义务。

    2、区分一汽解放代付款项和上海锐镁直接支付款项的原因及确定依据,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截至目前公司与一汽解放、上海锐镁的业务往来情况

    公司考虑到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为一汽轿车,且在公司与上海锐镁签订的《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上海锐镁在收到一汽轿车相应产品下线车辆货款的情况下再行支付货款给公司,该付款方式对公司而言效率低且缺乏保障。为提高结算效率、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孚能科技、上海锐镁及一汽轿车三方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形成了《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内容于 2019 年 12 月达成了
《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区分一汽解放代付款项和上海锐镁直接支付款项。

    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截至目前,公司与一汽解放、上海锐镁除了尚有应收款项未结清事项外无其他业务合作。

    (二)公司与上海锐镁签订还款计划的背景、原因、每期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

    1、公司与上海锐镁签订还款计划的背景、原因、每期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
    在上海锐镁未能按时支付相应 2,000 套电池货款的情况发生后,公司高度重
视,多次催促要求对方及时付款。上海锐镁表示自身有还款能力,且尚未收到一汽解放或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奔腾”)的款项,一旦收到一汽解放或一汽奔腾的相关款项,上海锐镁将支付对公司的应付账款。同时上海锐镁与公司协商签订了《回款承诺函》,承诺每期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

              还款时间                              金额( 元)

 202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                                            52,830,240.00

 2022 年 03 月 30 日之前                                            10,660,480.00

 2022 年 06 月 30 日之前                                            40,660,480.00

              合    计                                        104,151,200.00


    《回款承诺函》未约定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16.7 条:如上海锐镁由于自身原因延期付款的,应向公司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违约金。

    (三)发现上海锐镁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时间,相关案件的简要情况

    公司发现上海锐镁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相关案件的
简要情况如下:

    1、案号为(2021)浙 0703 执 2208 号;执行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12,462,732 元。被执行人为上海锐镁;起诉人为苏州多思达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动汽车零部件、电源连接器、充电连接器、高压连接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2、案号为(2021)浙 0703 执 1782 号;执行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2,444,492 元。被执行人为上海锐镁;起诉人为尔悦(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输配电及控制系统设备及配件、工业自动化设备、夹具、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

    2021 年 10 月,公司发现了受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一汽模具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模具”)就其往来款项起诉上海锐镁。案号为(2021)
沪 02 民终 9128 号民事裁定书及 2021 沪 0114 民初 83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
海锐镁向一汽模具支付价款 18,471,054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由于上海锐镁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金额共 1,490.72 万元;一汽模
具也起诉了上海锐镁,判决上海锐镁需支付 1,847.11 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公司认为上海锐镁偿还公司货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应收上海锐镁款项中有部分涉及由一汽解放代付的情况,公司与一汽解放有部分代付事项未达成一致意
见;因此,基于谨慎原则,公司针对上海锐镁事项进行充分评估后,于 2021 年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一汽解放代付款项和上海锐镁直接支付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四)截至目前上海锐镁的实际还款情况、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锐镁已向公司直接支付货款 1,000 万元,一汽解放
(或一汽奔腾)代付货款 29,647.71 万元。自上海锐镁未按期支付货款以来,公司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并取得上海锐镁出具的《回款承诺函》。目前,公司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公司已将一汽解放、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上海锐镁作为共同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案件的起诉时间、事由、涉案金额、诉讼请求;(2)是否存在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存在,请说明财产保全标的的具体构成;(3)公司前期未披露相关起诉情况的原因。

    【回复】

    (一)相关案件的起诉时间、事由、涉案金额、诉讼请求

    1、对一汽解放、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上海锐镁关于 827套电池货款诉
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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