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3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子公司收购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事项已获相关法院受理,但尚未裁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收购事项的概述
2021年11月26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投资”或“原告”)分别与陕西兴华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华同创”)及陈刚签订《兴华财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明冠投资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收购兴华同创持有的兴华财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财通”)70.00%股权。兴华财通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安康兴华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康兴华”)对外投资了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宏远”),投资总额为3,500万元,持有博创宏远35.00%股权。明冠投资通过收购兴华财通70.00%股权间接持有了博创宏远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2年3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冠投资以自有资金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高新”)持有的博创宏远35.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3,948.12万元。2022年3月11日,明冠投资与出让方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至此,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冠投资直接持有35.00%博创宏远股权,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冠投资所控制的兴华财通担任GP的基金安康兴华持有博创宏远35%股权,公司合计控制博创宏远70.00%的表决权,博创宏远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参股公司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及2022年3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参股公司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子公司明冠投资、博创宏远收到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停止相关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与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协议内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决定书》等具
体 内 容 ,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 月 4 日 披 露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子公司收购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子公司收购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二、收购事项进展情况
为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冠投资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就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停止相关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决定书》事项提起诉讼。2023年1月6日,明冠投资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陕7101行初14号,同意立案审理。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省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被告陕西省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停止相关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决定书》。
3、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2022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博创宏远送达《关于停止相关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决定书》,被告以原告怠于推进项目建设为由,决定停止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并告知原告及博创宏远,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单方解除2022年3月11日博创宏远《股权转让协议》,收回原告受让的博创宏远35%股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决定,超越职权且没有依据,构成了对民事行为的不当干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已获相关法院受理,但尚未裁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高度重视该事项,将及时披露后续事项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