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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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 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5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七、 发行人的业务......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9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0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0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61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62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3
十八、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64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4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5
二十一、 结论 ......65
第三节 签署页......6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高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青岛高校
测股份 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长治高测 指 长治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高测 指 洛阳高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壶关高测 指 壶关高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高测 指 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高测 指 盐城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1年 6 月 30日至 2021 年 9月 30日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
《2021 年第三季度 指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
报告》 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核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一)》(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8 月 9 日分别经发行人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细化发
行方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未发生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未出现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独立完整的资产、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的组织机构及独立于股东单位的员工队伍;制定了保障其规范运行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 发行人主要股东(前十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6,185.14 万股,
其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量 质押/冻结总数
(股) (%) (股) (股)
1 张顼 41,485,950 25.63 41,485,950 0
红线资本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潍
2 坊善美股权投资基 15,825,300 9.78 0 0
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德望达众企业
3 管理咨询中心(有 6,253,986 3.86 0 0
限合伙)
4 尚华 4,902,885 3.03 0 0
5 胡振宇 4,902,885 3.03 0 0
6 王东雪 4,268,685 2.64 0 0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688,124 2.28 0 0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量 质押/冻结总数
(股) (%) (股) (股)
有限公司-前海开
源公用事业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8 有限公司-广发科 2,982,044 1.84 0 0
技创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9 张洪国 2,932,585 1.81 0 0
青岛劲邦劲诚创业
10 投资合伙企业(有 2,734,790 1.69 0 0
限合伙)
注:截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德望达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集中
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4,489,612 股,减持后持有发行人 3,775,788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 2.33%。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张顼直接持有发行人 41,485,9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63%,虽然
张顼的持股比例不足发行人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