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细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细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进一步细化,细化后的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89 元/股。
七、《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同意以 9.8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雪、权锡鉴、赵春旭
2021 年 10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