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2-002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13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立即进行了披露,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就《问询函》的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1、你公司及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50 亿元委托理财合同的具
体时间、签署人员、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约定、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合同的各自金额,以及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或“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签署 50 亿元委托理财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信息如下:
① 具体时间:
资产管理合同落款时间均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
② 签署人员:
泽达易盛/浙江金淳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林应
鑫沅资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张乐赛
上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江毅
③ 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1: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鑫通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2: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鑫福 3 号”)。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投资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等。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R2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5 年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1,000 万。
(十)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移交: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财产交付,初始委托财产或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具体以投资者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十一)委托财产的分期缴付(封闭式产品)
投资者选择依照以下第 2 种方式缴付委托资产:
1、委托财产共计 元,不分期缴付;
2、委托财产共计 5,000,000,000 元,于 3 年内缴足;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 1 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 2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 2 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 40%;
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满 3 年缴付资产不低于委托财产总额的 100%;
具体缴付时间及金额以托管人出具的《第 i 期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为准。”
④ 违约责任:(以下引用合同原文)
“二十、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5.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6.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由于按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7.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投资者并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三)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四)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⑤鑫通 1 号和鑫福 3 号合同的各自金额:
鑫通 1 号实际委托财产金额:8,000 万,委托财产约定循环累计投资共计
5,000,000,000 元。
鑫福 3 号实际委托财产金额:4,000 万,委托财产约定循环累计投资共计
5,000,000,000 元。
⑥ 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上市前,公司
已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
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授权人民币单笔且累计不超过 300,000,000 元可进行投资理财,在此额度内,资
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7 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上市后,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 年年度
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 十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三)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情况”披露了向鑫沅资产以自有资金缴付鑫通 1 号和鑫福 3 号的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人民币 12,000 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委托财产金额,避免
合同理解上出现歧义的潜在风险,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鑫沅资
产申请将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委托财产分期缴付的总规模调整至 8,000 万元及
4,000 万元,同日,鑫沅资产出具《回执》确认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备案申请。
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明确鑫通 1 号及鑫
福 3 号的委托财产总规模调低至 8,000 万元及 4,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资产管理产品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总规模下调的备案,分别将鑫通 1 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 8,000 万元,鑫福 3 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 4,000 万元。
持续督导机构东兴证券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与鑫沅资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披露《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人员及主要条款。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违约责任约定
同》未设置针对投资者委托财产总额及缴付时间的违约条款,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有违约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亦不存在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3、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合同的各自金额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鑫通 1 号的委托财产共计 5,000,000,000 元,鑫福 3
号的委托财产共计 5,000,000,000 元,上述 5,000,000,000 元是循环累积投资的总额。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财产金额为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 8,000 万元,子公司浙江金淳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 4,000 万元,合计 1.2 亿元。
4、上述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
资理财》的议案。由于当时公司尚未上市,因此未披露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自有资金购买并持有的
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金额于委托理财总体情况中进行披露。
经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将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的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调整至 8,000 万元及 4,000 万元。
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与鑫沅资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情况
泽达易盛已对《鑫通 1 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 3 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签
署时间、签署人员及主要条款进行了披露。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违约责任约定
泽达易盛已对《鑫通 1 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 3 号资产管理合同》关于
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管理人鑫沅资产出具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以及本所律师的访谈,泽达易盛及浙江金淳未实缴 50 亿元委托财产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无须对合同其他当事人进行赔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泽达易盛及浙江金淳也未收到任何关于《鑫通 1 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 3 号资产管理合同》违约的主张或索赔。
3、《鑫通 1 号资产管理合同》及《鑫福 3 号资产管理合同》各自金额
(1)根据《鑫通 1 号资产管理合同》与《鑫福 3 号资产管理合同》“七、资
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之“(四)委托财产的分期交付(封闭式产品)”中约定,“委托财产共计 50 亿元,于 3 年内缴足”
根据管理人鑫沅资产的书面确认,上述 50 亿元是指循环累计投资的总额。
(2)根据《鑫通 1 号资产管理合同》与《鑫福 3 号资产管理合同》“七、资
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之“(三)委托财产的移交”的约定,“具体以投资者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及托管人上海银行出具的《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泽达易盛实际交付的委托财产合计 8,000 万元,浙江金淳实际交付的委托财产合计 4,000 万元。
(3)根据 2021 年 12 月 22 日,泽达易盛及浙江金淳向管理人提交《关于调
低“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的申请》及《关于调低“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分期缴付总规模的申请》,鑫沅资产出具《回执》确认将“鑫通 1 号”的委托财产金额总规模调整至
8,000 万元、将“鑫福 3 号”的委托财产金额总规模调整至 4,000 万元,且后续将
不再继续缴付。
4、上述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