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4-027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南广钢”)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825.72万元(未含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等费
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的原客户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股份”)破产重整,河南广钢作为债权人就申
报债权的确认提起诉讼。公司自2021年已不再确认骏化股份的收入,对
相关资产也已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后续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与骏化股份于2014年7月签署《工业气体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为至目标供气日起20年届满之日止。2022年4月骏化股份破产重整,其破产重整管理人于2022年6月通知公司合同解除。2022年7月,公司作为骏化股份的债权人,向骏化股份破产重整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
并于2022年8月参加了骏化股份破产重整事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就合同涉及的债权确认事项,河南广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驻马店中院”、“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4】豫17民初19号)等相关材料。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立案,尚 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河南广钢应骏化股份清洁节能改造项目需求,专门在骏化股份厂内投资新建2套40000Nm3/h(氧气)的大型空分装置向其供应氧气和氮气,骏化股化支付固定气费费用,双方签订长达20年的合同,河南广钢投资建厂,并配备现场运营人员和备品备件,以履行长期的供气承诺。骏化股份拖欠河南广钢固定气费费用,并自2021年3月起停止用气。2022年4月,骏化股份被驻马店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并于2022年6月22日向河南广钢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河南广钢向骏化股份申报破产债权共32,075.29万元(包括拖欠的固定气费费用、欠款利息、合同违约金和产生的设备投资和人员成本损失金额等)。
2023年9月,骏化股份破产管理人对河南广钢确认了5,249.57万元的普通债权,河南广钢提出异议被驳回。2024年4月,河南广钢对差异部分26,825.72万元依法向驻马店中院提起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为 32,075.29万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根据审计评估结论确定)。(注:管理人确认原告债权金额为5,249.57万元,争议金额暂定为: 32,075.29万元-5,249.57万元=26,825.72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诉讼案件原告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且该控股子公司已在2021年停产,本次诉讼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自2021年已不再确认骏化股份的收入,对相关资产也已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河南广钢本次诉讼系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自身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鉴于本次诉讼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26,825.72万元(未含诉讼费、审计评估费等费用),已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