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9,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 尹伟 蔡翘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