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向
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