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846 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瞻 罗运柏 李光宇
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