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华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6,081.87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 5,834.99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246.88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1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86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033.0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831.91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5-00015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调整前为 40,000.00 万元,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1,831.91 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调整后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规模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 集资金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 130,037.09 40,000.00 21,831.91
膜项目
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本次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上述“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提前实施“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
膜项目”。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 5,834.99 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246.88 万元(其中:审计费 100.94 万元,律师费 50.20 万元,材料制作和发行手续费 95.74 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 6,081.87 万元。上述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40 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监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1]第 5-00040 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