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3 证券简称:瑞华泰 公告编号:2022-059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华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67.08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41.56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258.44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 5-00008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规模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 实施主体
金金额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130,037.09 33,000.00 嘉兴瑞华泰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10,000.00 10,000.00 瑞华泰
合计 140,037.09 43,000.00 -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67.08 万元,其中
资信评级费 42.45 万元,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 24.63 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67.08 万元,上述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 5-00348 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 5-00348 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