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1 证券简称:奕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奕瑞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金公司签署了《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之保荐协议》,由中金公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奕瑞影像科技(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海宁”)、奕瑞影像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成都”)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奕瑞海宁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子公司奕瑞成都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2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9.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7,672.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9,055.06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616.94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07 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奕瑞海宁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奕瑞成都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22 年 6 月 30
实施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初始存放金额
日余额
苏州银行股份
奕瑞科技 有限公司太仓 51830600000877 250,000,000.00 53,725,098.12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656166663 1,044,746,207.94 914,409,142.51
上海分行营业
部
招商银行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 121909224210318 650,000,000.00 10,296,499.65
行
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 1778478222 50,000,000.00 1,016.02
上海分行
奕瑞成都 苏州银行太仓 51939600000976 不适用 8286,732.24
支行
招商银行上海
奕瑞海宁 自贸试验区分 121941209010330 不适用 55,765,977.67
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IPO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进军、卞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IPO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款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进军、卞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