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03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08,980 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