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3 月 19 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
阳科技”)5%以上股东陶春风与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富力”)签署《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其持有的 14,128,500 股长阳科技股票以 25.25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转让股份占长阳科技股本总额的 5%;
本次协议转让后,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8,908,2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中泰富力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12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 5%以上股东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的通
知,陶春风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与中泰富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陶春风将
其持有的 14,128,500 股长阳科技股票以 25.25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泰富力,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次转让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比例(%) 例(%)
陶春风、唐 合计持有股份 23,036,785 8.15 8,908,285 3.15
晓彤 其中:无限售 23,036,785 8.15 8,908,285 3.15
条件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0 0 14,128,500 5.00
中泰富力 其中:无限售 0 0 14,128,500 5.00
条件股份
备注:本公告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陶春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902196706******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迎春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 128 号 39 幢 109-53 室
法定代表人 孙亚婷
注册资本 壹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650100754979235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
经营期限 200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33 年 11 月 9 日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 陈力:持股 50%;
情况 吕文斌:持股 50%
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四环中路 211 号太极大厦 8 层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陶春风(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宁波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孙亚婷
第一条 股份转让标的
1.1 本协议股份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299、股票简称:长阳科技)14,128,500 股股份(占长阳科技总股本 5%)及其项下一切权益(“标的股份”,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1.2 条进行的转让下称“股份转让”)。
1.2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长阳科技 14,128,500 股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
益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前述长阳科技股份及其项下的一切权益,并在转让成交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 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 25.25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 356,744,625 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柒拾肆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交易价款”)。如在本协议签订后且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标的股份发生上市公司宣布的任何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 25.25 元/股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2.1 乙方(或乙方通过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定金人民币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定金”)。如果该等定金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和该第三方的合理请求办理交易价款结算程序(如需要)。
2.2.2 乙方应于在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
第三条 股份交割事项
3.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毕定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主管登记部门办理
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登记。
3.2 甲方应依法履行向有关监管机构申报的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监管机构对本协议及股份转让交易的批准(如适用)。
3.3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及时提供向应主管登记机关提交的、与股份受让方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