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 亿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洛阳热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投资金向募投项目“工业检测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热感科技提供人民币 7,222.23 万元的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文光伟、廖宁放、王慧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