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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72: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2

688272: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 A 座 6 层(邮编:100035)

                      电话:+86 10 59449968  传真:+86 10 59449968

6/F Shoudong International Tower A, Guangqumen Outer,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5, China
                        Tel: +86 10 59449968  Fax:+86 10 59449968

                            网址 W:http://www.yuntinglaw.com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亭律字[2021]第 120101 号
致: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园 B 区融慧园 25-4 号楼北京富吉瑞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园 B 区融慧园 25-4 号楼北京富吉瑞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富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 17 名股东,均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45,689,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1178%。

    2、汇总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227,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

  3、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227,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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