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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7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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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
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规范运作指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上交所网站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
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报上
交所备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在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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