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道通科技 证券代码:68820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utel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rp.,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 1001号智园 B1栋 7层、8 层、10 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持有人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参与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
根据公司公告的《道通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8,000.00 万元(含 128,0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前,公司将根据公司最近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最终确定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规模,确保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0%。
五、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长期以来均主要向海外客户销售产品,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2,965.44 万元、
102,077.64 万元、137,939.92 万元和 141,863.14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1.99%、86.51%、88.31%和 87.62%,其中来自北美地区的占比分别为41.41%、45.04%、44.64%和 49.95%,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北美市场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境外销售已遍及全球超过 70 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公司也在北美、欧洲等主要地区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如未来我国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双边关系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环境、行业和对外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日常经营和盈利状况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尤其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范围和关税征收力度。另如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公司产品设置其他贸易壁垒,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将导致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公司有少部分原材料的原产地位于美国或
属于美国品牌,若后续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为预防市场波动,公司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备货,从而可能导致原材料增加和相关资金占用上升。此外,若在本次贸易摩擦中出现我国对上述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提高,且公司未能及时寻求替代原材料,则公司的营业成本将会有所提高,从而压缩公司的利润空间,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考虑到公司全球化经营的策略,境外经营面临的法律环境复杂,且随着公司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对手或其他主体出于各种目的而引发的知
识产权纠纷可能难以完全避免。公司与 Snap-on 和 Orange Electronics Co. Ltd.目
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目前均未结案。
由于知识产权的排查、申请、授权、协商和判定较为复杂,如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及纠纷,并在未来潜在的知识产权诉讼败诉,可能导致公司赔偿损失、支付高额律师费、专利许可费、产品停止生产销售等不利后果,该等情形如果发生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供给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 IC 芯片、电阻电容、PCB 电路板、二极管、
三极管、液晶显示屏等。总体来看公司所需原材料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数量多,供给充分,但 IC 芯片、液晶显示屏等主要消费电子元器件的更新升级速度较快,随着产品代际更迭,原有型号产品可能由于减产、停产而出现供应不足。由于该等主要原材料直接影响公司的产品设计方案,公司需根据该等主要原材料相应地更改产品设计,如公司未能及时作出应对调整或找到替代性方案,可能导致阶段性出现该等原材料供给不足,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产品目前使用的 IC 和电子元器件部分通过进口,且 2020 年开
始全球供应链尤其是半导体行业面临诸多挑战。2018 年以来公司增加了部分关键芯片的备货,整体备货规模有所上升,报告期内公司 IC 芯片采购金额分别为
11,060.63 万元、13,499.15 万元、16,097.41 万元和 31,088.59 万元。若中美贸易
摩擦、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出现极端情况导致部分材料、特别是关键芯片采购周期变长、价格剧烈波动或无法顺利进口,且公司未能合理调整生产销售安排、
及时采取调整产品设计、寻找替代性方案或者将采购生产转移至境外等措施进行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提升资金实力、抵御市场竞争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降低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有效地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4、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制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将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人才结构,持续加强研发和销售团队的建设,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以及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6、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