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9
第二节 正 文 ......11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7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2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一、持股 5%以上股东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41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41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1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4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道通科技、公司或 指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道通有限 指 深圳市道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道合通达 指 深圳市道合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道合通泰 指 深圳市道合通泰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丰 指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泰 指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恒 指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瑞 指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平阳钛和 指 平阳钛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南山鸿泰 指 深圳南山鸿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宁嘉慧 指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附属公司 指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分公司、子公司的统称
道通合创 指 深圳市道通合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
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道通合盛 指 深圳市道通合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湖南道通 指 湖南省道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西安道通 指 西安道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海南道通 指 海南道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道通汽车 指 深圳市道通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道通香港 指 AUTELHONG KONG HOLDING LIMITED,系发行人在香港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
道通越南 指 AUTELVIETNAM COMPANY LIMITED,系道通香港在越南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
道通迪拜 指 AUTEL IMEADMCC,系道通香港在迪拜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道通加州 指 AUTEL(USA),INC.,系发行人在美国加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道通纽约 指 AUTEL. US INC.,系道通加州在美国纽约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道通德国 指 AUTEL EUROPE GMBH,系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道通日本 指 道通科技(亚太)株式会社,系道通香港在日本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
道通意大利 指 道通科技欧洲有限责任公司,系道通香港在意大利设立的全资子
公司
道通墨西哥 指 道通科技拉丁美洲股份有限公司,系道通香港在墨西哥设立的控
股子公司
道通巴西 指 道通科技(巴西)有限责任公司,系道通海南在巴西设立的全资
子公司
道通英国 指 道通(欧洲)公司,系道通意大利在英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彩虹科技 指 深圳市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彩虹纳米 指 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
光明分公司 指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系发行人位于深圳市
光明新区的分支机构
道通科技北京分 指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发行人位于北京市
公司 丰台区的分支机构
成都分公司 指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发行人位于成都市
武侯区的分支机构
道通汽车北京分 指 深圳市道通智能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道通汽车位于北京
公司 市海淀区的分支机构
通元合创 指 深圳市通元合创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智能航空 指 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智能软件 指 深圳市道通智能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系智能航空的全资子公司
福特公司 指 Ford Motor Company 和 Ford Global Technologies,LLC 的合称
中信或保荐机构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或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或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出具的《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4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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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引用后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