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88208 股票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9 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7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5,000 万股
的 0.44%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 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3月19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7元/股,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19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27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布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40)。
3、2020年9月2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2)。
4、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3月19日
2、授予数量:19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000万股的0.44%
3、授予人数:76人
4、授予价格:2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 归属期限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
安排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30%
归属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30%
归属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40%
归属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 197 15.82% 0.44%
干(76 人)
合计 197 15.82% 0.4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对预留授予的19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1年3月19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34.8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97 4,799 2,177 1,680 800 142
备注:以上计算假设公司业绩绩效为A(归属系数100%),个人绩效为B+(归属系数为70%)。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