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拟投资标的名称: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
2、拟投资金额: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建设资金为公
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3、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本协议具体事项在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合同,且须履行公司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生效和实施。若项目具体事项遇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政府政策变化、公司决策审批程序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因此项目投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意向协议,该协议自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根据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计划将公司“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 1.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其中“年产 2.5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 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分别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签署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 500 号企业服务中心 A 楼兰溪市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
乙方拟在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内投资高性能动力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4.8 亿元,占地约 120 亩,建设资金为乙方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项目用地情况
经双方协商,甲方拟将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经七路以
东,面积约为 120 亩(土地面积最终以出让红线图为准)的工业用地提供给乙方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四)出让方式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本次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乙方按照程序进行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最终土地出让价格以乙方摘牌价为准。
(五)甲方职责
1、甲方确认乙方投资项目计划用地符合国家及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及兰溪经济开发区等地方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要求,符合兰溪市城市规划及用地规划,不存在被兰溪市政府列为规划范围内拆迁、征收、征用的情形。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启动乙方该项目用地的挂牌程序,并于 2022年 12 月底前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署和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如在 2022 年 12 月底前因指标未落实、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甲方应提前将该等情形告知乙方并根据乙方实际项目需求进行协商。
3、在乙方取得项目用地的过程中,甲方应尽力配合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尽快办理项目的投资备案和环境影响登记、审批等手续。
(六)乙方职责
1、乙方应在规定的上述地块挂牌期限内及时参与报名,未参与报名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取得项目用地所有权人的资格。
2、乙方应积极做好取得项目用地并推进项目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立,且待乙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兰溪市政府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投资协议书》,所订立的《投资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协议书》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书》为准。
四、本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产业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另一方形成依赖。
本次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而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测该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意向性协议,项目具体事项待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合同,且须履行公司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生效和实施。若项目具体事项遇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政府政策变化、公司决策审批程序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风险,因此项目投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协议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