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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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A 股证券代码:688184;
张 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袁建军,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 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31 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800.00 万元到 2,000.00 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540.00万元到 1,740.00 万元。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2,403.41 万元,利润总额为 1,784.75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1,912.09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673.87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12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61%。
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1,420.14 万元,利润总额为-12,038.80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9,737.0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9,975.29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60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9%。更正原因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部分存货资产补充计提减值准备,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3,673.63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1,420.14 万元,利润总额为-12,038.80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9,737.0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9,975.29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60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中,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由正转负。同时,公司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4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