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 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 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802095822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交易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10.7197 万股,其中 1,192.6502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InHand Network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3 号楼 5 层 501 室;邮政
编码:10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7360.152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指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技术创新,打造高端品牌,推动行业进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信技术产品及配件、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力自动化系统及相关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生产通信技术产品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3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额、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
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
01 李明 1065.858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35.5286
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
02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628.572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20.9524
伙)
03 李红雨 445.713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14.8571
04 姚立生 334.287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11.1429
05 韩传俊 278.571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9.2857
06 张建良 178.287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5.9429
07 钟成 21.429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7143
08 唐先武 14.283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4761
09 蔡鹏 7.848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2616
10 张立殷 6.924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2308
11 王泽明 6.282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2094
12 戴义波 5.640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1880
13 朱宇明 2.718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0906
14 俞映君 1.794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0598
15 崔博 1.7940 净资产折股 2013.08.31 0.0598
合计 3000 —— ——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601,52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