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4-039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
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治理要求,公司拟对《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转让。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
供证明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材料,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司经核实满足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按照股东的要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四条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撤销权消灭。
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补亏损方案;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修改公司章程;
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修改公司章程;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