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19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分别在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
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2 万股,归属期限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2022 年 11 月 25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四、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授予价格
20.93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艳芳 马永义王瑛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