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2
第三章 财务管理 ...... 4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 5
第五章 利润分配原则 ...... 6
第六章 人事、薪酬及福利管理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 ...... 7
第八章 监督审计 ...... 8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 ...... 9
第十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有效控制经营
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传音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股份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
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六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
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
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
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
第八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条件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三) 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
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大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
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 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
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本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
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
明原因。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
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
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
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
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
支、独立核算。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
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
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
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
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九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
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子公司及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子公司间进行互相担保的,应按照子公司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
的,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相关规定审核同意
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
或者对外担保,不得越权进行费用审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
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
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
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
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当地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
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
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
保存。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
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本公司,由本公
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子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后
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
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性。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部分或全部子公司每年应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将根据各
子公司财务状况统筹制定子公司分红方案,分红方案应确保实施完
毕后,公司当年净利润不低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可分配净利润的20%。公司将通过委派的董事向子公司股东(会)
提交利润分配预案,并获得子公司股东(会)的通过,从而确保公司
分红政策切实实施。
第六章 人事、薪酬及福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享有自主人事权。除本公司派出人员外,子公司可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自主招聘、辞退相关员工,但须向本公司人事部门报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