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21,200 股;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
次归属 40,239 股。该部分股票均为普通股,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20,000 股;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
次归属 1,030 股。该部分股票均为普通股,已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26,500 股;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三次归属 6,905 股;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次归属 12,589 股。该部分股票均为普通股,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至此,公司股份总数由普通股 80,030,500 股变更为普通股 80,158,963 股;公
司注册资本由 80,030,500 元人民币变更为 80,158,963 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30,500 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 80,158,963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30,500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158,96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股东权利。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股比例限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投资者的意见。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 (三)现金分红条件:
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 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 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 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 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 及以上的事项;
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及以上的事项;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3)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