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同
意以 9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212 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
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000 股,归属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2022 年 10 月 20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对《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51 股,归属期限
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2 年 10 月 21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四、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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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哲 KOH CHUAN KOON LEE SZE CHIN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