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ngKe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 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浙 江 杭 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概况】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本次拟发行股数: 万股
3、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4、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价格:
6、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7、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0、本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骥、公司股东杭可投资承诺:( 1)
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
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
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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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限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曹政、章映影、曹冠群、郑林军承诺:
( 1)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
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由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浙江杭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高雁峰、合肥信联、宁波信珲、深圳力鼎、陈红霞、沈文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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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
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 如相关审核机关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同意
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离任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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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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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骥、公司股东杭可投资承诺:( 1)
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
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
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曹政、章映影、曹冠群、郑林军承诺:
( 1)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
开发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由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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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浙江杭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公司股东之高雁峰、合肥信联、宁波信珲、深圳力鼎、陈红霞、沈文忠承诺:
除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
售(如有)外,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 如相关审核机关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同意
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在本人
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
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也不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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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主体的承诺
( 1)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可科技承诺: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
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