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该事项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祝锡萍、王一、吴龙奇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19 日
(以下无正文,另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