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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99 沪市 晨光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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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99:晨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03

605399:晨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晨光新材                                  股票代码:605399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 XI CHENGU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2020 年 8 月 3 日


                  特别提示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诺贝尔和晨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丁建峰、丁冰和梁秋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皓景博瑞、晨阳投资、挚旸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荆斌、徐国伟、葛利伟、徐达理、孙志中、乔玉良、虞中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担任董事的荆斌、徐国伟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乔玉良、虞中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及有关方将依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
案的停止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启动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回购、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方案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获得现金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获得现金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股 5%以上股东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建丰投资、香港诺贝尔、皓景博瑞承诺:“本
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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