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 XI CHENGU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4,6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16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2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8,400 万股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
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诺贝尔和晨丰投资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单位)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丁建峰、丁冰和梁秋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定的承诺 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皓景博瑞、晨阳投资、挚旸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荆斌、徐国伟、葛
利伟、徐达理、孙志中、乔玉良、虞中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3、担任董事的荆斌、徐国伟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乔玉良、虞
中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
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
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
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7 月 22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诺贝尔和晨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丁建峰、丁冰和梁秋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皓景博瑞、晨阳投资、挚旸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荆斌、徐国伟、葛利伟、徐达理、孙志中、乔玉良、虞中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担任董事的荆斌、徐国伟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乔玉良、虞中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