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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99 沪市 晨光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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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99:晨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7-22

605399:晨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 XI CHENGU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发行人声明...... 1
目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4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4
 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5
 三、持股 5%以上股东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8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
 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9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1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2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5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5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8
 十、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 20
 十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2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2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4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24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25
 四、发行人业务...... 27
 五、主要资产情况...... 32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43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8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53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3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7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72
 一、风险因素...... 72

 二、重大合同...... 75
 三、对外担保情况...... 77
 四、诉讼及仲裁事项...... 7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78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78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7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80
 一、备查文件...... 80
 二、文件查阅时间...... 80
 三、文件查阅地址...... 80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建峰、虞丹鹤、丁冰、丁洁、梁秋鸿,控股股东建丰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诺贝尔和晨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丁建峰、丁冰和梁秋鸿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皓景博瑞、晨阳投资、挚旸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荆斌、徐国伟、葛利伟、徐达理、孙志中、乔玉良、虞中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担任董事的荆斌、徐国伟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乔玉良、虞中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及有关方将依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股票;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
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启动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回购、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方案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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