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葫芦娃 股票代码:605199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inan Huluwa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发行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葫芦娃投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葫芦娃投资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
行人股本总数的 10%。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5)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6)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景萍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刘景萍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葫芦娃投资、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葫芦娃投资、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葫芦娃投资、杭州中嘉瑞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4)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旭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汤旭东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和通过葫芦娃投资、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和通过葫芦娃投资、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和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4)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
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汤琪波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汤琪波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杭州中嘉瑞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4)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杭州孚旺钜德承诺
公司股东杭州孚旺钜德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卢锦华、汤杰丞承诺
公司股东卢锦华、汤杰丞就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和通过杭州孚旺钜德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和通过杭州孚旺钜德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和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及减持事项。
(4)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