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九 年 四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2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0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1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12
第九章 信息保密...... 13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3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 14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14
第十三章 附 则...... 15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
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
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及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或其他报纸为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及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
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及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及
(3)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正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及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