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JUHESHUN NEW MATERIAL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纬十路 3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公司发行及股东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78,887,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发售股份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15,547,000 股
1、实际控制人傅昌宝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与所持股份的流通 本人控制的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三方合计限制及自愿锁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
的承诺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
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
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
定执行。
2、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贸易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温州永昌
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与傅昌宝三方合计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4)
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
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
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股东金建玲、王维荣、万泓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此
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
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
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
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4)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
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
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的监事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
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其他自然人、法人股东及机构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此之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