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派克新材 股票代码:605123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Paike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层、15 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本公司”、“公
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玉丰、宗丽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作为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玉丰控制的企业,派克贸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作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乾丰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监会和交易所允许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四)发行人股东众智恒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五)发行人股东周福海、罗功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是小平、宗伟、刘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姚君、李陆斌、言国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陆凌娟、钱小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许朝辉、单璟僖、殷文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如下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增持
(1)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是玉丰、宗丽萍;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