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
各 95%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华和热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507,808.48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公司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 95%股权
的交易概述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 9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52,250 万元收购宁波瑞顺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顺久”或“转让方”)所持有的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热电”)95%股权及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9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
2023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
康股份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 95%股权的公告》(2022-076)、《华康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收购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3-001)。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舟山新易
盛贸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总价款的首期款,即 16,000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9 日,分别完成本次收购华和热电和
新易盛 95%股权事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营业执照。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总价款的第二期转让价款,即 16,000 万元。
2023 年 2 月 27 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902 执 712
号之四、(2021)浙 09 执 49 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其中,(2021)浙 0902
执 712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和热电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二区 48 号抵押的机器设备的查封;
2、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和热电享有的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二区 48 号热电联产项目的电费收费权的冻结。
2023 年 3 月 1 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9 执 49 号之
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和热电名下车牌号为浙 LU7867 别克牌、浙 LR0662 大
众牌汽车的查封;
2、解除本院(2021)浙 09 执 49 号之三执行裁定对华和热电的机器设备(具
体见动产抵押清单)的查封;
3、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和热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19499901040026749 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华和热电在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分行涉及的机器设备抵押、电费收费权质押、账户查封等资产受限情况均已解除。本次资产受限解除后,华和热电对和润物流在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分行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023 年3 月 3 日,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总价款的第三期转让价款,即 16,650万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3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 95%股权的进展公告》(2023-006)。
二、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收购
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除部分资产受限情况外,华和热电还存在一起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如下:
2021 年 11 月 15 日,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
院起诉(案件号(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诉称舟山热电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而华和热电(被告)拒不支付建筑工程款项等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9,405,295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 1,511,631.76 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 54,173.3 元;4、确认原告在款项 9,405,295 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 年 3 月 22 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华和热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 507,808.48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902 民初 454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