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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8 沪市 明新旭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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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68:明新旭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1-11-12

605068:明新旭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证券代码:605068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新旭腾”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6,600.00 万股的 0.45%。其中首次授予 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6,600.00 万股的 0.36%,占本次权益授予总额的 80%;预留 15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600.00 万股的 0.0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17.63 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1
第十五章 附则......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明新旭腾、本公司、公司  指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
                            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草案的图表、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能够保证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地发展,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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