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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96:中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12-21

股票简称:中新科技                                 股票代码:60399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UNGHSINTECHNOLOGYGROUPCO.,LTD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台州椒江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1207021229200288810、77410188000361818、134041588010000026和81040154500001621。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前,未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中新科技不得划转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联创永溢、浙商长海、联创永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股本总额,下同)情形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不应低于3,000万元;③连续12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①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②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本机构/人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高于8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方案均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工作。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定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机构/人将按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告日前3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