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公开发行股份:5,01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10.52元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12月14日
过程中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20,01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
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
有的该部分股份。(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本次发行前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股东所持股 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份的流通限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
制及自愿锁
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定股份的承
公司其他股东联创永溢、浙商长海、联创永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诺: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
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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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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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联创永溢、浙商长海、联创永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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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股本总额,下同)情形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不应低于3,000万元;③连续12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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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中新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①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②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本机构/人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高于8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每股净资产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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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之日起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