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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控股、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承诺:(1)除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机构/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
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机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人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2)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
整),则本机构/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
    公司其他股东联创永溢、浙商长海、联创永沂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德松、江珍慧还分别承诺:在
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
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号)的相关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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