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7—034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4,712,041,88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3.82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996.88元
2、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数量 限售期
(股) (月)
1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739,706,806 12
2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1,727,748 12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77,486,910 12
4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5,916,235 12
5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7,748,691 12
6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8,835,066 12
7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6,329,109 12
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291,319 12
合计 4,712,041,884
3、预计上市时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洛阳钼业”)于2017年7月25日获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7年7月24日收盘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投资者认购股票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参与认购的8名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发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9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鉴于2016年6月29日发行人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年7月8日,公司发布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本公司总股本16,887,198,699股为基准,向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0.2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22,179,967.48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3日,除权日为2016年7月14日。鉴于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3.17元/股调整为3.15元/股。
2016年9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签订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各项合同、协议和文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及调整;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2017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无条件审核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2017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69,230,769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0.20元
3、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4、发行数量:4,712,041,884股
5、发行价格:3.82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5月20日)。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17元/股。发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发布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发行人总股本16,887,198,699股为基准,向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0.2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422,179,967.48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3日,除权日为2016年7月14日。鉴于发行人2015年度分红派息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3.17元/股调整为3.15元/股。发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发行人总股本16,887,198,699股为基准,向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人民币0.35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591,051,954.47元(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日,除权日为2017年5月3日。鉴于公司2016年度分红派息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3.15元/股调整为3.12元/股。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82元/股。
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3.12元/股的122.44%;相当于申购报
价日(2017年7月12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收盘价6.09元/股的62.73%,
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5.28元/股的72.35%。
6、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99,999,996.88元
7、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67,333.58元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7,858,632,663.30元
9、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
10、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7年7月18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316号)验证,截至2017年7月18日12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洛阳钼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股资金总额17,999,999,996.88元。
2017年7月1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7年7月20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317号)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99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1,367,333.5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58,632,663.3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942,408,376.8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6,916,224,286.5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兴业证券作为洛阳钼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认为:
“洛阳钼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