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股票代码:603993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统计显示,2009 年至 2011 年,
日均持有市值 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沪市新股上市 10 个交易日内买入
的,亏损账户数过半,尤其是在上市首日因盘中价格涨幅过大被临时停牌的新
股交易中,股价大幅拉升阶段追高买入的,亏损账户数超过 90%。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钼业”、“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2
年 9 月 26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与上述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1579511050014073,专户仅用于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3
四、本公司授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健、台大春可
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
本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4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2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2】29 号文批
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2 年 10 月 9 日
3、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4、股票代码:603993
5、每股面值:人民币 0.2 元
6、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076,170,525 股 (A 股股本:3,765,014,525 股)
7、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000.00 万股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控股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跃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均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5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
国有股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
及锁定期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China Molybdenum Co., Ltd.
3、注册资本:975,234,105.00 元(本次发行前)/1,015,234,105.00 元(本次
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段玉贤
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 年 12 月 22 日
6、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8 月 25 日
7、H 股上市日期:2007 年 4 月 26 日
8、H 股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9、H 股股票代码:3993.HK
10、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
11、邮政编码:471500
12、电话:(0379)6681 9959
13、传真:(0379)6682 4500
14、互联网网址:www.chinamoly.com
15、电子邮箱:wangchunyu@chinamoly.com
16、所属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7、营业范围:钨钼系列产品的采选、冶炼、深加工;钼系列产品、化工产
6
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出口;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住宿、饮食(限具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
18、主营业务:本公司主要从事钼、钨及黄金等稀贵金属的采选、冶炼、深
加工、贸易、科研等,拥有钼采矿、选矿、焙烧、钼化工和钼金属加工上下游一
体化的完整产业链条。
19、董事会秘书:贺枫
2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
事 5 名、非执行董事 2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 名 本公司职位 任职期间
段玉贤 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李朝春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吴文君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李发本 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王钦喜 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舒鹤栋 非执行董事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