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中电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机”或“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上市
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函出具日后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承诺人不再作为
中电电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中电电机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