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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6 沪市 兆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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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6:兆易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28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igaDevice Semiconductor(Beijing)Inc.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12 层 01-1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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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
(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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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兆易创新、公司、本
公司、发行人、北京
兆易、母公司
指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易有限 指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
芯技佳易 指 北京芯技佳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设
立时用名,2010 年 1 月 8 日更名为北京兆易创新
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兆易 指 芯技佳易微电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易 指 上海格易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外滩科技 指 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格易 指 合肥格易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耀辉科技 指 Shine Bright Technology Limited(耀辉科技有限公
司)
北京京存 指 北京京存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闪胜 指 北京闪胜投资有限公司
NoVoMem 指 NOVOMEM INC
北京芯思锐 指 北京芯思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晟矽微电 指 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磁宇 指 上海磁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 指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台湾办事处 指 香港商芯技佳易微电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在
台办事处)
美国技佳 指 GigaDevice Semiconductor Inc.
启迪孵化器 指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北京清
华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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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为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讯安投资 指 Insight Power Investments Limited(讯安投资有限
公司)
香港赢富得 指 InfoGrid Limited(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
启迪中海 指 启迪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启迪创投 指 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泰若慧 指 TeraHertz Limited(香港泰若慧有限公司)
盈富泰克 指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和春生 指 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友容恒通 指 北京友容恒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IPV 资本 指 IPV Capital II HK Limited(IPV 资本有限公司)
北京腾业 指 北京腾业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腾信 指 天津腾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
为北京腾业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海创投 指 北京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越超 指 Alpha Achieve Limited(越超有限公司)
上海华芯 指 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
万顺通合 指 北京万顺通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浔渡 指 天津浔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方华清 指 同方华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武岳峰 指 上海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武岳峰 指 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海厚德 指 北京中海厚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展讯通信 指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凡达讯 指 北京凡达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关村创投 指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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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协会 指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北京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商务委 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保荐机构、保荐人、
主承销商、申万宏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瑞华、中瑞岳华、审
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公司的
审计机构。本公司原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名称变更为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
人 近 三 年 的 《 审 计 报 告 》( 瑞 华 审 字 [2016]
01500148 号审计报告)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
行为。
A 股 指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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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民币元
陈大同 指 发行人前董事,美国籍人士,护照名字为:CHEN
DATONG,“陈大同”为其中文名字
舒清明 指 发行人董事,美国籍人士,护照名字为:SHU
QINGMING,“舒清明”为其中文名字
王志伟 指 发行人董事,加拿大籍人士,护照名字为:WANG
ZHIWEI,“王志伟”为其中文名字
张锡盛 指 发行人前董事,美国籍人士,护照名为:ZHANG
XISHENG,“张锡盛”为其中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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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一)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
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友容恒通、万顺通合的出资,也
不由友容恒通、万顺通合回购该等出资。
公司股东香港赢富得、友容恒通、万顺通合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扣除
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讯安投资、启迪中海、香港泰若慧、盈富泰克、中和春生、启迪孵
化器、IPV 资本、北京腾业、香港越超、中海创投、上海华芯、天津浔渡、同方
华清、上海武岳峰、常州武岳峰、中海厚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一明、舒清明、
何卫、李红、李晓燕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持有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清明、何卫、
李红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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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一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舒清明、何卫、李红同意: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
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触发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的相关承诺
(一)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发行上市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
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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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
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
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出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